近日,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应急管理局发布《清城横荷兴和(清远)五金电镀制品有限公司“6·5”一般中毒事故调查报告》。

2024年6月5日7时16分许,位于横荷街道辖区内的兴和(清远)五金电镀制品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,一名工人在进行作业时,因身体失稳跌落碱铜缸槽,导致其中毒死亡。

经调查认定,清城横荷兴和(清远)五金电镀制品有限公司“6·5”一般中毒事故是一起工人忽视安全、作业现场管理不到位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。

6时56分,黄*生进入一车间;

7时05分,黄*生开始在碱铜缸槽放入五金小配件进行镀碱铜作业;

7时16分01秒,黄*生身体失衡跌落碱铜缸槽;

7时16分44秒,黄*生被旁边工人发现跌落碱铜缸槽;

7时17分03秒,黄*生被救出,逐渐失去意识;

7时18分00秒,被现场工人自行驾车送医院抢救。

兴和电镀公司,一是对工人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,没有对黄*生进行岗前培训和技术交底,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;二是没有对从业人员进行有效的事故应急救援演练,现场人员没有科学地开展施救。三是未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、监督。

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:

黄*生,自身安全意识淡薄,导致事故的发生,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。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,免于追究其责任。

兴和电镀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,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、应急演练不到位,对作业现场缺乏有效管理,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。建议由清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《安全生产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4对其作出行政处罚。

兴和电镀公司法定代表人柴*红,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,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,未制定并有效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计划,未督促、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,事故负有责任。建议由清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《安全生产法》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5对其作出行政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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